本研究中心詹滿容博士應邀在2005年APEC研究中心聯席會議上,針對APEC期中盤點進行專文發表,本刊特邀詹博士摘錄其文精華部份,以饕讀者-----編按
本文將針對以下四個層面,探討APEC的期中盤點:(1) 期中盤點的目的與內容; (2) 期中盤點的意義;
(3) 倡議FTAAP的歧途; (4) 強化「集體共識、個別行動」(Concerted Unilateralism)的機制。最終並且對於期中盤點最新發展做出介紹。
期中盤點的目的與內容
今年是APEC 介於 1989創始年及茂物目標最後期限 2020年的半途中點,也是APEC
領袖們於2001年時便同意進行APEC 期中盤點之年。2004年APEC部長們同意「茂物目標期中盤點工作計畫」(work
plans)。工作計畫大體上將期中盤點定位為一「前瞻性的行動」(forward-looking
exercise),一方面檢討截至目前APEC茂物目標的進程,另一方面則是藉此調整修正茂物目標的路線圖。今年的報告中,會檢視APEC對於執行茂物目標的進展,根據各會員的自我評估、個別行動計畫同儕檢視、工作小組的意見、以及關係人(如:ABAC、APEC研究中心、並包括資深官員)提出個別的評估報告。其評估報告應包括四大部分:前言、現狀評析、評估,與建議。
目前,由五位經資深官員遴選專家組成「計畫團隊」(project team),負責執行:協助經濟體進行評估工作;集合所有評估報告,並從事分析工作;並於5月28日舉行的「期中盤點座談會」(mid-term
stocktake symposium)中, 作一報告。
在2005年SOM II時,SOM成立一「資深官員會議營運小組」(SOM steering
group),負責草擬年度部長以及領袖會議的最終報告。該營運小組將包括四個小組:(1) 貿易與投資自由化;
(2) 貿易與投資便捷化; (3) 經濟與技術合作; (4) 社區建構。各小組除了檢視達成茂物目標的現階段進程外,也要提出前瞻性的執行路標。
APEC討論期中盤點時,正式(如: SOM及CTI 等)或周邊組織(如: ABAC),有許多不同的聲音,或有強調應明確定義茂物目標,明確詮釋何為「貿易與投資自由化」
(free and open trade and investment);或有強調應進行APEC
改革,將鬆散式的自願性原則,建制為強制性具有約束力的機制;或有唯恐APEC的誠信度將遭質疑,而極力強調應加強正面作為;或有因為2010年即將屆臨,而不願執行無談判的單方施予,進而推動FTAAP
(Free Trade Area of Asia Pacific)等,或有強調貿易與投資便捷化為主體的TPBA
(Trans-Pacific Business Agenda),可謂百花鳴放,層出不窮。 大體上,下幾個月,對於期中盤點的具體建議,將會在不同的建言下,有更廣泛的討論。
期中盤點的意義
期中盤點的意義深遠,乃基於以下的關鍵:
(一) 界定行動計畫的範疇,以邁向茂物目標:雖然,APEC的刻意性模糊之茂物目標,頗受評論者微詞,認為APEC
應明確詮釋何為「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又有認為APEC應進行改革,將鬆散式的自願性原則,建制為強制性、具有約束力的機制。但是刻意性的模糊,是當年領袖們共識的最大公約數,對於「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似可不必強求定義,取而代之的可由各工作小組,制訂超乎OAA、適應當今外在環境變遷的執行目標。
(二) 強化以部門別為首的下一回合個別行動計劃同儕檢視:時至2004年,APEC 已完成以各經濟體為首的同儕檢視,下一階段倘能以各部門別為單元,則對於個部門的集體共事之執行,可有精準的全盤概況,進而瞄準下一階段的執行目標與進程。
(三) 致力於APEC 成員間的信心機制:亞太地區的自由貿易協定,繁衍眾多,導致有些會員國分身乏術;有些會員國唯恐被排除,引發被邊緣化之恐慌。期中盤點可就茂物目標及過程,作一定位釐清,以對APEC的社群建構,不致信心殆盡。
(四) 建構APEC 在WTO談判議程與過程的催化劑:APEC 曾於九○年代,在WTO 扮演正面積極的催化角色,例如:催生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圓滿達成,及1996年ITA
之底定等。APEC 倘能以執行茂物目標的計畫,在WTO提出倡議 (offer),則可對多哈回合,再創佳績。
倡議FTAAP的歧途
自從1997年APEC推動的EVSL 慘敗後,許多評論者便積極推動B-APEC (Binding-APEC)
來取代V-APEC (Voluntary-APEC)的APEC改革,甚有近日透過ABAC 倡議的FTAAP,彰顯了對於「集體共識、個別行動」(Concerted
Unilateralism)機制的不滿。然而,FTAAP現階段的提出,可謂是誤入歧途,原因如下:
•FTAAP的可行性研究尚未完成,損益評估有待確認。
•FTAAP的概念違反APEC固有的組織文化與創始之本意。
•FTAAP的倡議者,仍不厭其煩地從事於雙邊與複邊等的洽談與運作,不免有聲東擊西之嫌。
•FTAAP將使已開發經濟體,成為漏網之魚,免於2010年執行非談判的自由化目標。
•FTAAP 對一些國家而言,反而有所侷限,因為不得與其他想望的國家建立特有FTA。
•FTAAP的先決條件是會員間彼此的互信機制,以目前區域間的地緣政治看來,時機尚未成熟。
•FTAAP的倡議,露出已開發經濟體怯場之馬腳,對於「集體共識、個別行動」(Concerted
Unilateralism)機制的唱衰,亦似乎言之過早。
強化「集體共識、個別行動」(Concerted Unilateralism)的機制
在APEC 進行期中盤點之際,可以強化concerted unilateralism 的功能與運作:
(1) APEC 工作小組可以建構一個時程分明、最大公約數的集體行動計畫,並持續檢視個別行動計畫之執行。
(2) APEC 可繼續以「開路者機制」或「21減X」之模式,逐步將自由化之利益,延伸給會員。
(3) 強化經濟與技術合作,進而得以推展落實自由化與便捷化之目標。
(4) 有關APEC 與 WTO 之關係:
•對於已達成共識之倡議,APEC可以透過APEC Caucus,向WTO提出。對於未達共識之倡議,不必勉為其難,無論APEC會員體如何參與不同的談判集團,仍然是致力於開放性區域主義的精神,及多邊的貿易自由化目標。
•確立區域內FTA的最佳準則,符合WTO相關的法令與APEC的精神,並對於個別的FTA執行行程與APEC
2010/2020目標,有所交代。
•對於APEC企業界一再對於FTAs 所造成的繁複程序與錯綜混淆,應在同儕檢視的過程中,能予澄清,進而亦對WTO的法規亦有所貢獻。
最新發展:茂物目標期中盤點座談會
甫於今(2005)年5月28日在韓國濟州舉行的茂物目標期中盤點座談會中,來自澳洲、中國、日本、韓國和越南的五位專家提出了一份報告,報告重點如下:
•必須朝著茂物目標做出大幅度的進展。
•目前針對敏感性部門的談判並沒有得到滿意的程度,尤其是WTO以及FTA之中。
•茂物目標不應當是侷限性或是靜態的,因為外在政策環境一直在變動中,然而領袖們必須透過對聯合聲明的更新,為目標注入新的活力。
•為了趕上如期完成的目標進度,APEC必須要更有企圖心且兼具現實,然也要維持鬆散、具有彈性的結構。
•在個別行動計畫(IAP)方面,必須提供健全的政策互動環境以及給予更有效達成目標的協助;在共同行動計畫(CAP)方面,必須檢視和更新,並確保更具目的、效率及成果導向。
•在朝向2010/2020的便捷化藍圖方面,針對服務和投資方面是重點工作,同時也應繼續能力建構工作。
•APEC不是在模仿WTO,而是要為WTO做出貢獻並且補足WTO在自由化上的努力。
•為RTA/FTA建立準則,並鼓勵區域內針對這些協議內容與設計做出討論。
在這個座談會結束之後,將透過資深官員會議和貿易部長會議的任命,由資深官員組成一個少於10人的指導小組,負責在今年8月22日,第三次資深官員會議(SOM
III)召開前三個禮拜草擬出報告的初稿;此指導小組也將於10月7日(第三次資深官員會議結束後三週)提出期中報告,供各經濟體傳閱並給予意見;最終版本報告將於11月12至13日舉行的總結資深官員會議(CSOM)中正式提交部長和領袖做出確認。
總之,APEC期中盤點攸關APEC創建以來的誠信機制,並關乎APEC成員的集體社群信心,不應只是形式上的練習,而應有實質上的價值。但願APEC在檢視過去成敗之際,亦能對未來開創和諧的契機。(本文作者為台經院國際處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