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茂物目標的緣起與演進
1994年APEC領袖在印尼召開峰會時宣示所謂的「茂物目標」(Bogor Goals),即APEC的已開發經濟體須在2010年前完成貿易與投資的開放與自由化,而開發中的經濟體則必須於2020年之前達成此目標。之後,APEC即在1995年「大阪行動綱領」(OAA)與1996年「馬尼拉行動計畫」(MAPA)的導引下,朝如期完成茂物目標的方向前進。
2001年10月,在APEC邁向第二個十年之際,為豐富及更新APEC的願景,在上海會議上,APEC領袖們除重申達成茂物目標的承諾外,也另外提出「上海約章」(Shanghai
Accord)。其主要內容包括:擴大APEC願景;釐清APEC達成茂物宣言的路徑圖,包括更新及擴大大阪行動綱領,採行「開路者機制」(pathfinder
initiatives)發展相關倡議,持續貿易便捷化工作,及採納透明化原則等;以及藉由強化個別行動計畫同儕檢視機制,及強化經濟與技術合作(Ecotech)與能力建構的努力,來強化APEC的執行機制等。
更重要的是,為監督上述APEC目標的落實,APEC領袖們在上海會議時,進一步同意在2005年對茂物目標的進展舉行一期中盤點(mid-term
stocktake)。基於此一領袖宣示,去年(2003)APEC部長會議因此特別重申於2005年進行茂物目標期中盤點的承諾,同時呼籲期中盤點的準備工作應於2004年第16屆APEC部長會議前完成。
為回應領袖的宣示,加上個別行動計畫(IAPs)的同儕檢視即將於2005年初完成,APEC資深官員於是自2003年非正式資深官員會議(I
SOM)起,開始討論期中盤點的具體進行方式與模式(modality)。今年第一次資深官員會議(SOM
I),各方在韓國所提的計畫基礎上互相交換意見,但是並未獲得具體共識。
2004年的最新進展—韓國之工作計畫重點
今年SOM II時,韓國將各方(包括澳洲、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美國、越南)的意見統合,再提一修正後的「茂物目標期中盤點工作計畫」(work
plans),並獲得SOM II的正式支持。換言之,APEC茂物目標的期中檢討將在韓國所提的此一工作計畫下進行。
該工作計畫大體上,首先將期中盤點定位為一「前瞻性的行動」(forward-looking
exercise),以點出截至目前APEC到底完成了什麼,並秀出將來APEC該怎麼走。此外,工作計畫也提出盤點模式(modality)的一些基本要素。第一,SOM應該在整個盤點過程中扮演領導的角色;第二,盤點內容的範圍應包括APEC整體上的成就,以及個別經濟體在達成茂物目標進程上的貢獻;第三,在具體做法上,重點包含:
(1)相關的APEC利害關係者,如ABAC、PECC、ASC,及APEC論壇等,應於2005年SOM
I前提出個別的評估報告(evaluation reports)。個別的經濟體也應在2005年SOM
I前,提出各自對茂物目標進程貢獻的評估報告。
(2)遴選專家,經SOM通過,使用TILF基金組織一「計畫團隊」(project team),負責執行下列工作:協助經濟體進行評估工作;集合所有評估報告,並從事分析工作;為「期中盤點座談會」(mid-term
stocktake symposium)準備討論論文;為期中盤點座談會製作摘要。
(3)介於2005年SOM I與SOM II期間,APEC將舉辦一場「期中盤點座談會」,參與者將包括資深官員,ABAC、PECC及ASC的代表,APEC各論壇之主席、主事者,以及著名專家。
(4)在2005年SOM II時,SOM將成立一「資深官員會議指導小組」(SOM steering
group),負責草擬年度部長以及領袖會議的最終報告。
我國參與期中盤點之思考方向
嚴格來說,自「提前自願性部門自由化(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
EVSL)」倡議失敗,以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APEC在自由化的進程上一直未有重大突破,甚至反而有賴WTO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而定。是以,對茂物目標的期中檢討非但必要,而且將有助於APEC脫離目前內部自由化成效不彰的狀態,重新聚焦APEC發展的議程,藉此將APEC帶進新的發展時代,更有助於亞太經濟整合的推進。是以,在維護我國政經利益的條件下,我方應鼎力支持。
儘管當前的大環境發展(包括WTO談判進展緩慢,與FTAs/RTAs的盛行),對於APEC茂物目標的進程或多或少產生負面的影響,或分散APEC會員對茂物目標的注意力,但APEC仍不應放棄茂物目標。因為放棄茂物目標等於是拋棄APEC的靈魂,APEC將因此失去發展的重心與動力。APEC反而應設法確保茂物目標的完成,並藉此刺激WTO杜哈回合談判的進展,同時牽制FTAs/RTAs的氾濫。
SOM II支持的韓國版「茂物目標期中盤點工作計畫」,在檢討形式或盤點模式上並無大問題,我方原則上應予以支持配合。但對於受大家關注的APEC茂物目標定義模糊問題(自由化及開放的定義、開發與開發中經濟體的定義),以及APEC機制上長期的原則性與結構性問題(voluntary
or binding APEC?),該工作計劃並未加以處理或說明。對此,我方可考慮建議茂物目標期中盤點應與APEC改革議題一併考量或做適當的連結,以深化期中檢討,避免期中檢討最後流於形式,或治標不治本。
當前FTAs/RTAs的發展可說銳不可擋,除了接受如此的事實外,APEC其實可藉茂物目標期中盤點的機會將FTAs/RTAs議題納入檢討。一方面處理APEC區域內日益複雜的FTAs/RTAs發展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一方面設法將FTAs/RTAs的發展導引至有利茂物目標達成的方向。甚至建議APEC可呼應ABAC近來所提的兩大倡議:一是考慮建立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 Pacific (FTAAP) 或APEC FTA,藉以確保茂物目標的達成,強化太平洋兩端美洲與東亞的連結,同時催促WTO杜哈回合的談判。二是建構「跨太平洋企業議程」(Trans-Pacific
Business Agenda, TPBA),模仿歐盟當初建立單一市場以及「跨大西洋經濟夥伴關係」(Transatlantic
Economic Partnership, TEP)的模式,消弭貿易障礙,加強貿易便捷化,減少企業經營障礙,及降低國際商業成本與風險等。
整體而言,為有效落實、完成茂物目標,APEC必須釐清(或再定義)茂物目標的內容,強化個別行動計畫(IAPs)與集體行動計畫(CAPs)的作用,深化期中檢討,充分利用開路者機制的做法,並採取更一貫的配套計畫。如此,APEC方能為茂物目標的完成找到新方法、注入新動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