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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FTA)與經濟深度整合(Deep Integration)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洪財隆 2006/5/16
 

一、前言
經濟整合旨在探討包括商品、勞務、資本與勞動等四大移動(mobility) 自由的擴大(現象)與如何擴大(政策)。分析方法可以有「過程與結果」、「系統與細節」、「全球與區域」、「市場與制度」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則從「深度整合」(deep integration)此一觀看角度出發。
「深度整合」或「積極整合」(positive integration)的概念,乃相對於「淺薄整合」(shallow integration)與「消極整合」(negative integration)。 如果從涵蓋領域來區分,指的是超越關稅與配額等邊境(border)貿易障礙議題。然而,這種深度整合的講法很容易跟另一種「更廣」(wide)的整合概念重疊,也必然相互影響。後者一般指上述四大移動自由的逐次擴大,比如從單純的商品貿易到服務貿易,再到攸關生產因素(比如資本移動)的投資協定。
所以還是透過「落實的工具」來作區分可能比較清楚。深度整合也者,不僅僅以符合「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內外一視同仁)為滿足,而往政策協調的方向邁進。
近來許多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簽署(尤其是美國與歐盟等進步國家的FTA),往往直接體現了深度整合的精神,協定內容不限於貿易障礙(關稅與非關稅)的撤除或減免,甚至也涵蓋了向來「專屬於國家管轄」的國內議題(behind-the-border),包括WTO尚未達成多邊協定的投資規範之訂定,標準認證、競爭政策與環境問題等涉及國內法規之調和(harmonization)等等(參見表一:重要FTA「商品貿易」之外的重要章節)。
唯須注意的是,深度或淺薄的用語只是概念上的區分,並不是說深度整合所能獲得的利益一定大過「淺薄整合」。在某些情況下,比如智財權(IPR)、環保與勞動等領域,部分成員為了達到深度整合的趨同要求(convergence)而採用較為嚴格的法規標準,往往就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換句話說,「較深」是否即為「較佳」或「較有效率」,仍必須看個別議題而定,這部分則必須要求助於成本與效益分析。
除了「閉關自守」(autarky)此一極端情況之外,基本上所有的經濟體某種程度都參與了全球經濟整合(全球化)的過程,貿易即是一種最簡單的整合模式。理由在於,透過貿易可以促進專業分工,而這也等同於自發性合作,或一般所說「市場引導」的經濟整合。
至於自由貿易協定或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則屬於由政府正式介入協調行動、且擁有WTO正式法源的「政策驅動」區域貿易安排(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 RTA)。 尤其是FTA,因可保有自己的對外關稅結構以及經濟政策的自主性,所以遠比關稅同盟普遍。截至2006年二月底為止,全球已經生效的RTA件數已高達193宗(預料到2007年將超過300宗), 且日益增加中。
此外,由於投資在經貿中的角色相當重要,加上WTO尚未針對投資達成多邊協議,一般也將「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視為重要的區域整合安排,目前全球此類協定已超過兩千宗。而兩國之間簽有「雙邊投資協定」往往也是洽簽FTA的先聲。
WTO在2005年公布了一份組織改革報告──「WTO的未來」, 開宗明義即點明了WTO的「非歧視原則」目前已遭到強調「差別待遇」的區域主義嚴重侵蝕。WTO的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 nation, MFN)因為只成了最起碼的一般待遇,所以反而淪為「最不惠國待遇」(least–favoured- nation, LFN)。可見區域主義的蔓延,對人類文明的一項可貴資產──WTO多邊談判體系而言,顯然已經構成嚴重威脅。
特別是對那些在雙邊(或區域)FTA洽簽競逐中不被青睞的對象,包括經濟上處於弱勢的許多低度發展中國家(LDCs),以及在國際外交備受排擠的台灣,都有因區域經貿板塊日益成形、交疊,而被「邊緣化」的疑慮。
以下主要將從「FTA作為一種貿易政策」(詳見表二:貿易政策的種類與特質),以及強調標準協調化、乃至制度合作的「功能性整合」(functional integration)下手,希望藉由「議題取向」的FTA研究方式,確實掌握此波區域主義的實質內容與發展趨勢。
其間雖然也會援引重要或與台灣相關的區域貿易協定做為討論基礎,但這些在地緣政治或地緣經濟上意義深遠的「地理整合」(geographic integration)實例,比如「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1994)與「日星新時代經濟夥伴協定」(2002),在此一分析架構下反而只成了佐證,而非焦點。

二、當前FTA有四大特色,包括朝向「深度整合」發展
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Schiff and Winters, 2003),當前的FTA具有四大特點,分別評析如下:
1. 不完全屬於封閉型的區域主義,強調促進而非控制國際商業活動。1960與1970年代的區域主義往往與「進口替代」(import-substitution)的經濟發展政策相結合,對外建立高關稅貿易壁壘。而此波(大致從20世紀90年代起算)FTA的洽簽內容即以降低彼此的經貿障礙為努力方向,縱使只是局部自由化而非全面開放。
其實,此點也正說明了何以此波的FTA風潮會對國際經貿環境產生巨大衝擊,而且難以處理。主要原因即在於區域主義同時帶有「自由貿易的精神」(對成員)與「保護主義的血統」(對非成員)兩種對立特質,超越了傳統貿易政策上單純的「自由貿易 vs. 保護主義」之爭。一言以蔽之,FTA可以說是利弊兼具、機會與威脅並呈。
2. 有效的經濟整合必須超越僅降低關稅與配額的層次,而擴及境內經商環境的協調,亦即本文反覆提及的「深度整合」概念。
歐盟(EU)即是「深度整合」的先驅與楷模。尤其是在1987年「單一歐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通過之後,更形具體。就經濟結盟的實質意義而言,歐洲的經濟整合之前可以歸類為「關稅同盟」,之後才進入一般所謂的「共同市場」階段(Brown and Stern, 2004)。
3. 「南─北」貿易區塊(如NAFTA,1994)首度登場,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往往成為協定內的伙伴。
原因固然多端, 但開發中國家希望透過與工業化國家簽訂貿易協定來加速國內改革,並藉以吸引外資(FDI)也是主要動力之一。國際貿易大師Ethier 也因而將此波強調投資面向的FTA風潮稱為「新區域主義」。
4. 此波「區域主義」往往跨洲而不限鄰近國家,比如「美國與新加坡」以及「日本與墨西哥」等FTA。
此一特點一方面說明了何以近來FTA的數目大量暴增,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目前的FTA簽署往往帶有極為濃厚的策略面因素,包括經貿、區域安全或區域平衡考慮。此外,大量且重疊的FTA也帶來相當嚴重的關務行政管理問題(將直接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引發貪腐),尤其是繁複的「優惠性原產地原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所導致的”spaghetti bowl effects”後遺症,更可能對企業的生產佈局或國家的貿易型態造成扭曲。隨著FTA的日益風行,如何簡化原產地原則顯然已經成為重要課題。

三、經濟深度整合深幾許?
國際經貿活動的的蓬勃發展也意味著各經濟體之間互賴或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ce)程度的提升。然而,互賴關係固然有其預期利益,但同時也帶來潛在衝突、有待協調,以及風險外溢,以及政策自由度降低等外部成本。而所謂「深度整合」,重點即在透過政府之間的合作(政策協調或制度建立)來降低上述這些成本,以及所引發或隱含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
歸根究底,制度面整合所要解決的無非是統合(coordination)與合作(cooperation)問題。
「統合問題」所涉及的是如何協調眾人(國家)行動,讓複雜的世界井然運行。主要包括如何讓區域間不同的技術法規與標準認證得以相容(compatibility),或者透過相關標準的設計與執行,一方面增加產品安全,同時避免成為競爭與貿易的障礙。比如東亞的中間產品與零件出口比例增加迅速,而這種強調商品「雙向」往來的貿易型態,對跨國與區域間的「標準認證協定」(MRA,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需求,可說是相當殷切。
至於「合作問題」則在於調和眾人(國家)的私心與私利(亦即解決搭便車問題free riding),以共謀福利。具體例子有設置政策協調或跨國保護智慧財產權(IPR)、公共衛生與契約執行等機制,類似跨國公共財(public goods)之提供。
那究竟在區域主義(這裡以FTA為代表)的架構下如何來談深度整合?跟WTO的多邊談判方式又有何優劣之處?以下順勢作些觀念釐清。
首先,從貿易政策(建制)的選擇與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如何因應全球化的威脅來看,可能也有助於理解何以區域主義會如此盛行,甚至指向深度整合。比如,烏拉圭回合(1986-1993)將「貿易規則」擴大到非關稅領域,包括服務業、投資、智財權等,而這些議題每多涉及主權國家內部的法令規章或「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敏感之餘,斡旋或讓步的空間自然有限,也使得多邊談判容易陷入僵局。依照「俱樂部理論」或「區域公共財」的說法,既然FTA的規模較小、洽簽對象可以精挑細選,成員偏好(比如對國民健康與食物安全的要求高低)比較容易彼此肆應(accommodate),所以即使國家排斥針對這些議題在WTO的多邊談判回讓步,倒是願意透過FTA先行小範圍嘗試,以致造成FTA的蔓延。有實驗諸多新議題的味道,也有降低衝擊的用意。
其次,再度強調,深度整合的主要核心在於彼此「標準的承認」與「管制的調和」。以往在貿易政策上的認知,透過WTO(或全球)多邊體系所達成協定,其經濟福利最大所以最優(first best),至於FTA(或區域)因為只是局部而且排他所以次佳(second-best),此一講法恐怕未必全然適用在深度整合。主要原因在於,有些活動的性質,可能比較適合在全球層次執行,有些或許置於區域領域較為妥當,另有些僅僅適合以國家作為負責單位。
最後,「深度整合」對非會員國的最大意義在於,區域內或雙邊所簽署的相關法制協定,極有可能會演變成為一種非關稅或技術性貿易障礙,造成貿易或投資扭曲,進一步引發不利。

表一:重要FTA「商品貿易」之外的重要章節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

表二:貿易政策的種類與特質(製表:洪財隆)

參考文獻:

外文:
1. Brown A. and R.Stern (2004) Global Market Integration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Research Seminar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515,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 Ethier, Wilfred J.(1998) “The New Regionalism”, The Economic Journal, 108, July, P.1149~1161
3. Lawrence, Robert Z.(1996)Regionalism, Multilateralism, and Deeper Integrati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4. Schiff M. and L. Alan Winters (2003) Regional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世界銀行與牛津大學共同出版。
5. Tinbergen, Jan. (1954)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msterdam: Elsevier.

中文:
1. 洪財隆(2005)「自由貿易協定與共同市場」,http://www.ctasc.org.tw/05subject/s_02_34.asp(200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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