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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與共同市場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洪財隆 May/10
 

鼓吹自由貿易的名言俯拾即是,比如說:貿易是上帝的外交手段;如果商品無法自由越過邊界,軍隊會(美國前國務卿,C. Hull);還有,沒有一個國家曾因自由貿易而滅亡(富蘭克林)等等。只是不曉得,已經蔚為風潮的自由貿易協定(FTA)算不算?

世界銀行作為研究區域主義的權威,在2004年底出版專書警告,就當前全球雙邊或區域的FTA之雷厲風行而言,「政治設計」(對象選擇與內容安排)的成分已然大過「經濟誘發」,因此發展趨勢可說「弊大於利」,也勢必影響到貿易自由化的真正大護法──多邊談判體系WTO的功能與運作。

甚至連政治還處於敵對狀態、雙邊經貿關係尚未「正常化」的兩岸之間,FTA與共同市場的倡議也屢被提起,雖然遣辭用句可能由於搬字過紙有所疏忽,或故意誤會模糊焦點,所談所想之間也出現不少差池,造成溝通困難。子曰:必也正名乎,實在有必要針對FTA的基本特徵、連帶「家族」,以及相關效應再細說從頭。

說真的,一個國家如果想要貿易自由化,而且也相信自由化本身就可以減少資源錯置並為自己帶來好處的話,實在不必找人簽約。十九世紀的英國之廢除「穀物法」(Corn Laws),一直到現在還被自由貿易的真實信徒們(比如倫敦經濟學人與美國華爾街日報)津津樂道,即開近代貿易單邊主義(不管別人如何反應、不在乎是否互惠)的先河。

當然,貿易單邊主義的「經濟正確」也往往不敵講究「讓步與承諾」的「政治正確」,加上無法克服「搭便車」(free riding)的根本問題,所以終究難成主流。雖然根據上述世銀的分析,從二戰之後起算,就降低關稅的貢獻來說,各國自己的經貿改革與自由化居功厥偉,高達66%;其次要屬多邊主義WTO的努力,有25%;最後才是雙邊或區域主義比如FTA所獲致的成果,只佔10%。

可見FTA之所以如此風行,必定有其奧妙之處。至少在國際與國內兩個場域都應該很好推銷。

從一個比較高的系統角度來看,FTA所隱含相互優惠的排他特質,似乎已威脅到WTO以「最惠國待遇」領銜的「非歧視精神」,而後者正是二戰之後促使國際間人為貿易障礙大幅下降的攻堅法寶。誇張而言,「昔日之芳草,今日之蕭艾」,孰令致之?

正是WTO前面八個回合的成功導致了新回合的裹足不前,也造就了FTA盛行的空間。特別是烏拉圭回合(1986-1993)將「貿易規則」擴大到非關稅領域,包括服務業、投資、智財權等,而這些議題每多涉及主權國家內部的法令規章,敏感之餘,斡旋或讓步的空間自然有限,也使得多邊談判容易陷入僵局。換句話說,隨著WTO談判範圍的擴大,反而傷害了「非歧視」此一核心精神。開疆拓土與核心價值的維繫之間,早晚也必須面臨取捨。

此外,在早期的GATT(關稅貿易總協定)時代,由於遞約國少,美國、歐盟、日本與加拿大四大主角之間如能達成共識,基本方向盤大致是可以搞定的,更因為同質性遠較現在148個成員要來得高,互惠精神容易貫徹,提供或鞏固「非歧視原則」此一「公共財」的誘因也較強烈。加上冷戰時期已開發國家的貿易政策配合「外交政策」的單邊讓利,亦即對開發中國家自由開放,而不求這些國家及時開放市場以為回報的作法與說辭,漸漸不具說服力。因此,早期開發中國家往往可以躲在GATT(現WTO)之中,以經濟尚未發展完成為由避開一些經貿改革的時代似乎已經過去。而透過雙邊互惠談判的FTA,來誘迫開發中國家放棄保護主義,可以說相當符合進步國家對「互惠」的要求。

當然,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開發中國家也樂得與先進國家作FTA形式的經濟結盟。原因除了可獲得較優惠的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條件之外,也有藉對外承諾來信守經貿體制或國內改革的用意,一般稱此現象為政策改革的「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而區域內一旦有人跟區域外的大國簽署FTA之後,所引發的爭先恐後或跟風,學理上則以「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對之。

以上種種原因造成了此波區域主義多呈現「南─北」結盟的特殊景觀,和早期進步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分群殊途,迥然有別。

當然,目前擁有25個成員的歐盟,其整合的歷史與經驗也深深影響到其他地區的經濟結盟進程。首先,GATT時期對歐洲經濟共同體(依羅馬條約成立,1957)違反規定的容忍(當年美國也支持),也造成了後世對類似經貿安排無法作有效規範、甚至審查,以致束手無策。

再者,歐盟的整合經驗可說相當複雜,從一開始的安全與和平動機演變到「深度整合」的全方位層次,社會、經濟、貨幣、區域,幾乎無所不包。即使如此,為簡化起見,還是可以1987年所通過、如同對全球各地區域整合(刺激以美國為首的NAFTA之啟動談判,以及兩年後的APEC之成立)投下深水炸彈的「單一歐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作為分水嶺。就經濟結盟的實質意義而言,歐洲的經濟整合之前可以歸類為「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之後才進入一般所謂的「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階段。[1]

化約來講,FTA是遞約國透過協定方式給彼此比WTO多邊承諾更進一步的經貿安排;關稅同盟則再加上「共同對外關稅」此一要件,而共同市場又再下關稅同盟一城,彼此的生產要素,包括資金、人員移動完全沒有障礙。換言之,共同市場的「市場」應涵蓋商品與生產要素兩個市場,而非只有前者。很可惜,國內顯然有人花了不少力氣先把自己弄糊塗,然後再把善意或不知情的第三者也一起弄糊塗。

由於GATT/WTO原則上只規範與「貿易」直接相關的事務,因此在對這些經貿安排的規範類型也僅止於FTA與關稅同盟。所以不要嘗試到WTO的網頁找共同市場的內涵,根據我的經驗應該是會徒勞無功才對。

現階段兩岸之間的確存在不少「距離」的概念,至少包括經濟距離、政治距離(統獨問題)、軍事距離,以及文化距離等五種。

就本文所關心的經濟整合或經濟距離而言,其實是等於地理距離(運輸成本/也與直航與否密切相關),再加上人為的貿易障礙(關稅與非關稅障礙)。很顯然,兩岸經貿正常化與直航都足以縮短經濟距離,捨此不由,一下跳躍到FTA,背後一定有某種大戰略在作祟。

至於海峽兩岸的共同市場倡議,簡直就是一種「靈視」(vision),有特異功能的人才能夠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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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lobal Market Integration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2004), A. Brown and R.Stern, Research Seminar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515,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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