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兩岸FTA(自由貿易協定)或CEPA(更緊密經貿伙伴關係安排)等「大戰略」之前,或許先把相關概念弄清楚比較保險。也趁機描述一下中國與東協在2002年所簽署的「架構協定」(本文稱之為「簡易FTA」)之特徵。
名家公孫龍的「白馬非馬」之辯,套用在「自由貿易協定」(FTA)這個容易教人混淆的國際新時尚上頭倒也貼切。
首先,自由貿易協定(雙邊或區域)因為帶有差別待遇,只把貨品關稅減免或服務貿易開放的好處給締約國,所以並不算是真正的自由貿易。如果用簡單的加法來做譬喻,自由貿易協定等於是「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的結合,對成員國行比WTO更進一步的自由貿易(深度與廣度),對非成員的第三國們實施保護主義。翻成白話文就成了,FTA的對象是密友(小俱樂部),而WTO的成員則只是普通朋友(大俱樂部)。
其次,FT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安身立命最重要的精神與原理──「非歧視」原則的例外。非歧視原則主要透過「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兩項機制來落實,前者指對任何成員的優惠承諾都必須自動普及其他成員,後者則是對完稅(關稅)之後的外國商品或勞務要視同本國所出,不能有白眼。
再者,既然WTO已經高度法典化(codification),而且如上所述FTA是WTO開宗明義第一條「非歧視原則」的例外,當然需要法源作為「但書」。簡單說,攸關商品貿易的「區域貿易安排」(RTA,為GATT關稅貿易總協定的法律用語,包括條文中所明白列舉的FTA和關稅同盟,以及其他緊密程度更高的整合形式),乃規定在GATT第二十四條。而此條文也是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1994)或「日本新加坡新時代經濟夥伴協定」(2002)等典型FTA的法源。
至於歐盟的前身,根據1957年「羅馬條約」所組成的「歐洲經濟共同體」,也是GATT第二十四條的產物,起初其實也只是援引上述條文所成立的關稅同盟(成員國對外的關稅稅率一致),但隨著整合程度的提高,後來才逐漸形成共同市場(成員國的資本與勞力可自由移動),以及演變成今天的經濟同盟(成員國的貨幣與財政等經濟政策協調後實施)模式。
而開發中國家之間,在商品貿易方面另可根據規定較為寬鬆的授權/培植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來成立FTA(或關稅同盟),「比較寬鬆」意即,這些國家彼此可以先進行「個別部門自由化」,而不必像GATT第二十四條一樣,簽訂之初就要涵蓋兩國「絕大多數」(一般而言為九成以上)的產業。GATT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宗旨在於抑制進步國家之間假借FTA之名,行交換保護某些特定產業之實,或者說祛除「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投機行為。
有幾個著名的FTA(或關稅同盟)其實是引授權條款而成立,這裡稱之為「簡易FTA(或關稅同盟)」包括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
1992)「中國與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2002),以及其實是關稅同盟的「南錐共同市場(MERCOSUR,
1991)。
不要小看了這些似乎無足輕重的差別,因為魔鬼真的喜歡藏在細節之中。比如中國與東協的FTA談判進程就相當富有玄機,裡頭也有中國與日本在此區域互別苗頭的精彩故事呢。一開始的時候,在2000年底乃由中國先向東協提出FTA倡議,隔年東協諸國遂從滿懷疑慮到全盤接受(從中國威脅到中國機會)。之後,雖然雙方都說要鄭重其事,但旋即在2002年11月就簽署了「中國與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2002)。而這個內容粗枝大葉的「架構協定」,說穿了就是根據「授權條款」而來的簡易FTA。
至於雙方宣稱將在2010年以前由中國與東協六國、2015年以前與東協十國,建立一個涵蓋17億人口,經濟產值將達2兆美元、貿易量將達1.23兆美元的巨型自由貿易區,隱含著將從目前「授權條款之FTA」升級成GATT第二十四條的FTA,屆時,由於絕大多數的產業都會被納入經貿自由化的範圍,也才會對成員或被排除在外的第三國有比較顯著的經濟效應。
可以說,中國利用了開發中國家在WTO架構下的獨特地位,率先與東協簽署這個相當粗放、內容有待填補的FTA,其「政治設計」的確大過「經濟意義」,洋溢著政略與經略的細膩思考。藉由「宣示效果」而將日本有所區隔(同時也阻隔了台灣與東協做類似接觸的機會),再經由持續協商與談判擴大與東協的密切「交往」。
話說回來,雖然日本在東南亞這塊傳統的「經濟後院」經營甚早,與此地區的貿易與投資關係也遠非中國所能項背,但也由於農業問題而再三延宕,終於失去了先機。然而,受到了中國刺激,日本對東亞加緊「區域整合」的力道與政治意志已逐日加強,今後動作頻頻可以期待。
回過頭來談FTA的法源。以上所談的都只涉及有形的商品貿易,那近來愈來愈重要的服務貿易又是如何規範的呢?
攸關服務貿易領域的「經濟整合」,其法源只有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 1995)第五條。一條就搞定了,因為已將開發中國家可透過較鬆散方式(一如商品貿易中的授權條款)作經貿結盟的情況考慮進去。除了觀光之外,服務貿易所關心的產業主要有金融、電信、運輸等,一般進步國家的FTA多半都會專章涵蓋服務貿易的部分,比如前頭提到的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以及日星FTA。但開發中國家之間的服務貿易通常還不成氣候,所以談經濟整合多半仍停留在商品貿易,例如東協自貿區(AFTA)以及東協與中國的FTA。
傳統的自由貿易協定,係以調降關稅或撤除非關稅的邊境貿易障礙為主。當前發展的FTA則可說是「WTO
Plus」,不僅涵蓋WTO尚未達成多邊協定的議題:如投資、競爭政策、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也逐漸往「新議題」如相互認證與電子商務等「貿易便捷化」的領域發展。也因此,對外所公布的名稱往往不再限定成FTA。
以中國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2003)為例,由於三者同屬WTO的會員,彼此之間任何牽涉到貿易相關事項的政策或法令規章之改變,終須透過WTO的規範為之。所以說,無論是CEPA或其他名稱(比如說日本人就很喜歡使用EPA,
經濟夥伴協定),只要是WTO成員之間所簽訂的更緊密經貿安排,其中必然含有一份必須告知WTO秘書處的FTA(或關稅同盟)。
中國與港澳的CEPA已在2004年1月1日生效同時正式通告到WTO秘書處,而其登錄的類型就是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與GATS第五條而來的FTA無誤。
然而,中國為香港與澳門量身訂做(但有意瞄準或虛位以待台灣)的CEPA的確帶有「一國兩制」的成分,也就是比一般國際上所共同認知的FTA多了「地方」與「國內事務」色彩,但這部分與WTO的管轄事務不相干,旁人也無須插嘴。
總而言之,CEPA堪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FTA。
剖而言之,CEPA=FTA(須通告WTO)+中國特色(沒人管得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