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兩相衝激的潮流附近必有豐饒的漁場,亞太地區/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1989∼)諸多經濟體所奉行的開放型區域主義[1](Open
Regionalism),依違在「開放」、「區域」與「主義」之間,以大角度來看,即是經濟全球化與區域化兩大潮流相互激盪下的產物。本文將沿著此一思路,針對此一主義的緣起、內涵、限制與進展作一探索。另外,美國作為國際政經社會遊戲規則的主要支配者,對區域主義的日益癡迷(obsession)必然也會影響到開放型區域主義的走向,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最後,就東亞地區而言,97/98的金融危機與中國之崛起,勢必也會增加對區域加強合作的需求,進而改變開放型區域主義的內容與面貌。
一. 開放與封閉以外的「第三條路」?
「自由貿易」成為口頭禪由來已久。儘管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2],自由貿易能讓生產更具效率並與經濟繁榮關係密切的說法,幾乎已經屬於共同認知,但緣於重商主義(Mercantilism)「出口才是硬道理」的思維,或迫於國內利益團體要求免於競爭的遊說壓力,個別國家往往身陷「囚犯的困境」(Prisoners’
Dilemma)[3]而採取偏向保護主義的措施,最後使得大家(全球)都未能充分攫取如果貿易更加自由開放的最佳(first
best)經濟機會,在最糟的情況下,甚至演變成兩敗俱傷的貿易戰(trade war)。而透過國際經貿建制的形成與協商,除了可藉彼此約束──威脅與承諾,以增加履行自由貿易的可信度(credibility)之外,並可動員國內支持自由貿易的力量(主要指出口產業),某種程度是可以緩和「囚犯的困境」此一難題。然而,這些跨國合作不管形式為何,因為沒有一步到位地達成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境界,通通都已經落入福利經濟學中的「次佳」(second-best)範疇。
就「次佳」而言,時下主要有兩種選擇,包括依循最惠國待遇(MFN,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原則的多邊貿易談判體系(Multi-lateralism)[4]如WTO,以及針對會員、非會員採取差別待遇之雙邊主義(Bilateralism),包括FTA或關稅同盟等優惠性區域貿易安排。究竟這兩條路徑孰優孰劣,其功能為彼此替代或互補,純就經濟學理而言,至今仍然懸而未決[5],且先按下不理。倒是亞太地區標榜「第三條路」,提出開放型區域主義,強調透過自願與協調的運作方式,在地區內逐步消除貿易與投資壁壘的同時,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促進或至少不傷害多邊貿易體制。換句話說,開放型區域主義是一種擺盪在多邊與雙邊主義之間的「協調式單邊主義」(Concerted
Uni-lateralism),透過同儕壓力的共修過程(樂善),把選擇性自由化(selective
liberalization)的正果也普渡給非會員國[6](好施)。
亞太地區之所以不循傳統的區域經濟整合模式,而提出了開放型區域主義,主要有下列幾項相應的政經背景,包括:相對於歐盟整合的政治領銜、北美如NAFTA整合的政治與經濟因素大致各半,至少截至目前,亞太地區由於缺乏有效的政治協調組織,經濟整合的動力主要來自於市場,而非人為的建制(Institutions);另外,參差不齊的經濟發展階段,以及貿易依存度頗高的經濟型態,在在都為開放型區域主義提供了脫穎而出的條件[7]。此外,從制度創新的角度,兼具「開放、靈活、漸進」三項特徵的開放型區域主義,可說是一套別開生面的遊戲規則:在必然彼此抵觸的「開放」與「區域」之間走鋼索,並試圖取得平衡。
上述區域特性自然也構成了區域組織進一步深化合作與發展的限制。然而,完美主義者(perfectionist)往往也會壞事。換句話說,組織的「生存」(留得青山在)相對於抽象原則如完全自由貿易的實現,應被優先考慮,所以妥協與迂迴具有正當性,此即著名的「組織逃生」(loophole)法則[8]。APEC之採高度彈性的合作與運作形式,也可作如是觀。
二. 美國強調區域化的主張未被採納
就國家政經實力(Statecraft)與國際政治現實(Realpolitik)而言,主要領導國家(如日、美[9])或集團(如ASEAN)的政治意志與經濟利益之偏倚或角力,乃是左右亞太地區開放型區域主義究竟走向更「開放」或更「區域/封閉」的關鍵。其中,美國自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所大力推銷的國際經貿雙軌制(dual
tracks)─多邊談判架構(從烏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與雙邊FTA(從以色列到加拿大、墨西哥,而智利、澳洲…)並行不悖的策略更是整個故事的主軸。而開放型區域主義的實踐者─APEC,更是美國執行此一計劃的巨型實驗場域。換言之,將APEC某種程度的「區域化」,亦即形成一貿易區塊(trade
block),一直都是美國的總體政經戰略。以下循此思路,分別對美國與亞洲國家的觀點略加評述:
- 美國(及其支持者,加拿大、澳洲,以及新加坡)的主張:除了針對APEC經濟體的貿易自由化應設立時間表以外,也認為一個地區內的優惠安排應該符合多邊自由貿易體制的要求,但只承諾對內削減壁壘時不提高現存的對外壁壘,並規定地區內的貿易自由化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約束,即將GATT/WTO所允許的例外[10]視為開放型區域主義。這是美國合理化在此地區作NAFTA的藉口,一如美國總統[11]給國會的經濟報告所提出的論述(見1994與1995
年Economic Reports of the President);一言以蔽之,藉由「條件式的互惠」(conditional
reciprocity)作為談判武器,讓東亞各國開放市場是美國的主要關切所在。而這也呼應了美國所主導的APEC名人小組(Eminent
Persons Group)在1994年所做出的反對「無條件式互惠」之建議。
- 東亞開發中國家以及日韓則持另一種觀點,認為開放型區域主義應該在地區內逐步消除壁壘的同時,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步地降低對非會員的壁壘。美國最後做出妥協,從而使非歧視的開放型區域主義獲得確認,同時也讓貿易自由化的進程繼續保持「不受拘束」(non-binding)。而茂物宣言中所揭櫫的目標(Bogor
Goal):APEC的已開發經濟體在2010年以前,開發中經濟體則於2020年以前,應該要去除所有的貿易與投資等障礙,目標可謂遠大,但仍然沒有清楚定義自由化的範圍,也未提及檢視的過程與設置爭端解決機制的打算。
三. 形移勢轉:1997/8東亞金融危機與中國之崛起等外在因素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講法[12],如果涉及國際的政治、經濟或金融等不確定的因素增加,則會提高對區域整合的需求,因為隨著市場與交易範圍的擴大,必須承受上述負面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的成本也會提高,而區域規範、規則與政策的和諧化,將有助於降低這些成本,進一步獲取好處。此間記憶猶新的1997/1998金融危機所提醒的合作之必要,以及中國政經勢力快速崛起所引發的不安,都強化了在市場以外的制度面「作點努力」的動機。
此外,WTO全球貿易體系下的諸多結論,以烏拉圭回合的談判結果為例,對亞洲國家未盡公平,包括智財權以及貿易相關的評估體制都有值得商榷之處。無疑的,這也會提高區域合作的誘因。
近年來全球普遍性的景氣低迷,勢必提高政治人物提振經濟效率的決心,以及比較可能忽略因整合而來的國內分配議題,因此,在整合的供給方面,經濟困難時期可能遠比景氣佳時充沛。
總而言之,至少就東亞而言,區域整合的意願與能力兩項條件都已獲改善。
但條件的改善未必保證整合能夠成功,其他條件不變下,仍取決於該區域能否克服「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free-riding)問題。
否則,開放型區域主義的幽靈,仍將繼續漂浮在亞太地區的上空,以模糊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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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一概念在1991年的韓國APEC會議上被正式提出,並於1995年的大阪會議中獲得確認。
[2] 例外如大國可透過影響「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而應制訂高於零關稅稅率之「最適關稅說」。
[3] 屬於公共財中的Free-rider(搭便車)問題,往往導致公共財之供給不足(under-supply)。
[4] 一個提醒:小心國際貿易與國際關係(IR)對某些詞彙定義的稍有不同,比如「多邊主義」(Multi-lateralism)、「單邊主義」(Uni-lateralism),以及「區域主義」(Regionalism)。
[5] 歸根究底,這是一個屬於制訂分配「未分配利益」(Stake)於國內外或國際間之遊戲規則,亦即政治經濟(political
economy)的問題。
[6] 在APEC稱會員為「經濟體」。
[7] 詳見P. Drysdale, A. Elek and H. Soesastro (1998),
“Open regionalism: the nature of Asia Pacific
integration”, in P. Drysdale and D. Vines (eds),
Europe, East Asia and APE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 作用上,類似WTO的排除條款(escape clause)或防衛措施(safeguards)。詳見A.
K. Dixit(1996), The Making of Economic Policy:
A Transaction-Cost Politics Perspective, The MIT
Press.
[9] 日本與美國除了對「歐洲城堡」(指EU)有共同的憂慮以外,也正在努力尋找對外經貿政策上具有共同利益之處。
[10] GATT § 24與GATS § 5.
[11] 一年一度一本,出自直屬白宮的「經濟顧問會議」(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
[12] 參見 W. Mattli(1999), The Logic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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